长来自城的开发带来什么问题,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人不于新杀们绝对想不到因为自己视一个小小的不文明行为,就给长城保护带来这么大的困难。他们一个简单的破坏行为,给长城造成的却是永恒的伤害。

  对于在露天开放的文物上乱涂乱刻的行为,法律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一些文物管理部门没有很好地学习和落实这些法律规定,也是造成文物被刻划污损严重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几乎没有一块砖上没有字!”

  “走上八达岭长城的‘北门锁钥’景区,举目四望,几乎没有一块砖上没有字!”中国长城学会副会长董耀会痛心地说。

  由于游客留下的“到此一游”等字迹已将长城划得遍体鳞伤,近日,中国长城学会与八达岭长城管理委员会发起了一项去除长城墙体字迹活动,向社会征求在不破坏墙体的前提下为长城“整容”的办法。

  “不到长城非好汉”,长城是人们向往的旅游胜地,也是有着悠久历史的宝贵文物。在许多人眼里,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早在19衣87年,长城就被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之列。然而,随着络绎不绝的游客的到来,长城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面对这横亘半个中国的巨大文物,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确实是个大问题。目前,存主困除了某些地区对野应太获速存长城的直接毁损之外,最常见的也最不为人们重视的就是对长城的刻伤问题。

  登临长城,心旷神怡,留下一行“到此一游”的字迹,这在某些人看来是风雅之举,在董耀会看来,却是大煞风景:“你会因为一时高兴而在你家的客厅墙壁上乱写乱画吗?肯定不会。那么听迅急死右代合抓杆民怎么来到长城上就放肆了呢?说到底,还是没有认识到长城的水指试印望初围图重要意义,没有保护引承答临议文物的自觉意识。”他说,一个人或许会认为自己刻一行字对偌大的长城不会有什么影响,但如果千千万万的游客都这么想,每人都刻上一笔,那我们的长城还能看吗?

  现在部英赶,长城上的刻伤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并随着人们出行的便利,正逐渐向没有开发成旅游景区的野长城蔓延。刻痕遍布于长城墙体的表面,包括两侧墙的内表面、垛口,有写名字的、表决心的、抒情的,简说候思二照拉别河迫直就像一块被写得密行聚减原备开她密麻麻的留言板。很多刻痕都很七进省差推剧整项是用刀子直接刻到砖体上,最深的有半厘米,还有的是用油漆或涂改液写的。从刻字内容上来看,平均存在已有10年左右,最早有上世纪50年代刻写的。

  由于这些字迹刻痕深、分布范围广,强行擦除会破坏长城的表面结构,而长做书末危城是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到破坏就不可甚工优什案识容明陆能恢复,所以有关部门对长城的“整容”慎之又慎,在没有合适的方案之前,不会对长城“动刀”。

  “人们绝对想不到因为自己一个小小的不文明行为,就给长城保护带来这么大的困难。他们一个简单的破坏行为,给长城造成的却是永恒的伤害。”董耀会连连叹息。

  董耀会介绍说,对于人们在长城上乱刻乱写的序乙正由飞套汽破坏行为,根据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劝阻、罚款。可是,由于长城的特殊性,这些措施都显得不是那么有力。以北京地区的全长为629公里的长城为例,只有二三十公里的长城被开发成景区,进行了保护和管理,那么还有600多公里的野长城只能是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客观状况就是如此,董耀会拿同是世界文化遗产的故宫来与长城相比:“故宫只那么大,相对而言,只品载前联诉管理力度就大,哪怕我全装上摄像头来监控呢!所以故宫的刻伤要少一些。但是长城有1.2万多里,大部分在野外,怎么可能做到全程监控?具体操作起来很有难度。”

  “要减少长城上的刻伤,一是要加强长城管理,一是要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约束,这二者缺一不可。”董耀会说,此次中国长城学会发起去除墙体字迹活动,征求长城“整容”办法,初衷就在于提高人们保护长城的意识,呼吁人们自觉保护长城,爱护文物。现在,中国正在走向世界,越来越多的外国游客慕名前往长城,当他们在长城上看见各式各样的“到此一游”字迹时,会作何感想,会怎样评价拥有这一历史文化遗产的中国人民?

  面对这陈列在半个中国的巨大文物,董耀会更寄希望于人们提高保护长城的意识,把长城当做国家的宝贵财富,发自心底地爱它,呵护它。

  应积极履行法律授予的处罚权

  记者:对于当前长城刻划污损严重的情况,有媒体认为立法的空白是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李晓东(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我也正想和你们联系,相关报道我也见到了一些,我认为媒体上的有些观点是不适当的,有些问题是需要正面回答的。

  乱涂乱刻的情况不仅表现在长城上,也表现在其他露天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有些地方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地方,比如故宫,由于管理得好,就很少能见到乱涂乱刻的痕迹。长城刻损严重的结果,当然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对此我们应该分析,哪些是法律自身的原因,哪些是法律有规定而没有得到良好的落实。

  《北京青年报》在报道中认为造成长城刻划污损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立法上的空白,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早在1991年6月29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就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在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也有所体现。文物管理部门应该按照法律已有的原则性规定,制定保护措施,设立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在露天开放的文物上乱涂乱刻的行为,法律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一些文物管理部门没有很好地学习和落实这些法律规定,也是造成文物被刻划污损严重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记者:有些文物管理部门认为,对于游客乱刻乱涂的破坏行为,自己没有处罚权,难以有效管理,是这样的吗?

  李晓东:这也是没有认真学习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结果。具体的文物管理部门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保护某一个文物的专门性的文物保护机构,比如天坛文物管理处;一类是在一个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综合性的文物保护机构,比如某县的文物管理所。

  说到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的处罚权,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新《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这是一种授权性的法律条款,公安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刻划毁损文物行为实施处罚。

  记者: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不是过于原则,不利于执法人员具体执行?

  李晓东: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确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国家或者文物管理部门所在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相应的更具操作性的细则规定,这样可能会更好。我认为应该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完善起来。

  近年来,从国家文物局到省级文物局都在不断地加强执法监督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国家文物局还制定了执法监督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文物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授权和原则性规定,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执法人员制定具体的规定。

  记者:对于遏制在长城上乱刻乱涂的行为,您有什么建议?

  李晓东:首先要大力宣传现有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做好现有法律的完善和细化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面向公众的广泛宣传。

  其次要加强道德上的宣传教育。让公众认识到刻划行为不仅是违法的,也会对文物的完整性造成破坏,对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通过宣传使公众认识到保持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的美好,保护文物的庄严、美观和完整是每一个人应该具有的公共道德,也是每一个人的义务。

  当然,还应该认识到,不能奢望这种情况在短期内会彻底改变,要依靠持之以恒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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