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网售儿童表侵权“小天才” 被判赔偿3万元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小天才”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戴某丽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2022年,小天才公司经调查发现,戴某丽在阿里巴巴网站深圳市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科公司)开设网店销售儿童智能手表,并在网页多处使用“学做天才儿童”字样。小天才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其第14599115号和第1459115号商标专用权。19429417A,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丽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费用11588元。

戴某丽辩称,其仅在网页上使用了“学友乐小天才”商标,而未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商标;“小天才”一词并非小天才公司原创;“小天才”电话手表的价格、做工、功能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同,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不是生产者,是中间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男子网售儿童表侵权“小天才” 被判赔偿3万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深圳市霍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比特公司)后将第26633022号“学友乐小天才”商标注册,在其核准注册前授权杰科公司使用,明显恶意傍名牌、搭便车。

该行为主观上无视他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利,明显攀附他人的商誉,客观上不正当地攫取了在先权利人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而积累的商誉,构成商标侵权。杰科公司股东戴某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杰科公司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诉讼前杰科公司已被注销,戴某丽应承担杰科公司注销前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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