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要求单位补偿应该找哪个部门维权?

现在理论上可以找的部门挺多的。

首先,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你可以去社保征收部门投诉,因为现在几个保险并未合一,分别缴纳,所以哪个保险低了,你可以去哪个保险投诉,要求他们核定工资基数,纠正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二,按照现在国家规定,社保费的征缴目前正在划归税务部门征缴,以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以后肯定会统一工资基数,如果单位没有如实申报工资基数的,按照国家规定,由社保征收部门负责,所以你还可以去税务局进行投诉。

第三,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属于损害劳动者权益,这个是人社部门劳动监察的职责范围,所以你可以去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第四,如果你离职了,举报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跟单位产生纠纷,这是人社局劳动仲裁的职责,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是七叶,具有丰富的社保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帮助到你,欢迎关注。


我们团队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员工应该找税务局投诉

2018年开始,在广东地区,尤其是珠三角地区,补缴社保风气盛行,很多企业都在面临为员工补缴社保的问题。

申请补缴的主要原因有两点:(1)员工法律意识的增强;(2)很多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老员工面临养老问题、医疗问题不得不要求企业补缴。

刚开始,各市的补缴部门还有所不同,有在社保局的有在地税局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地税合并办公,社会保险费划归税务部门征缴。至始,广东地区的所有社保投诉归税务部门管,并且补缴没有时效限制,最长可追溯到1998年。

补缴流程如下:

(1)在税务部门填写投诉申请表;

(2)提交《劳动合同》《入职表》、《工资流水》等确定缴纳时间、缴纳基数;

(3)税务部门向企业发出《稽查函》;

(4)符合补缴条件的,税务部门向企业发出《补缴决定书》。

补缴前有可能需要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如果申请补缴时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原始的工资条或者工资银行流水等导致无法确定补缴时间、补缴基数的,税务局一般会要求先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及缴费基数后再申请补缴。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要求单位补偿,应该找哪个部门进行维权?一般情况下,单位如果正常的给你交纳了相应的社保,那么它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的,至于没有足额交纳社保,主要是在社保税改以后,由税务部门开始征收我们的社保之后,那么才会有这一方面的改革。

所以只要是你的单位给你正常的缴纳的社保,到目前为止还不能够维权,这个自己的这个社保投入较大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比如说你的工资待遇是8000元,那么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是给你按照3000元的缴费基数,也就是你们当地的一个最低缴费基数,来交纳社保待遇的,那么这种情况是不能够进行维权的,因为很多企业单位为了降低自己员工的用工成本,他都是这样的一个做法,甚至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

那么今后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以后,相对来说,税务部门在全国的征收力度都是比较强的,他会严格的按照员工本人的工资标准来审查这个社保的缴费标准,所以说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以往那种现象了,所以自己是无须维权的,因为有税务部门就会要求所有的企业单位,提高这个社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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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要求补缴社保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交,也可以向社保局税务局投诉要求补交。如果因为未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我是窦娟律师,如果对我的回复满意,欢迎您关注转发点赞。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要求单位补偿应该在哪个部门维权?哈哈,这个维权的难度可能还是比较大的,要想补偿可能不行,但要补缴差额部分还有希望。我们公司的情况和你完全是相同的,这也是直接导致我们现在养老金比较低的主要原因。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按照社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社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维权第一个要找的部门应该是社保机构。

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对于按时这个概念比较好理解,就是推迟了每月社保缴纳时间,这就属于不按时缴纳,但是不按时缴纳只要经过向社保部门报备或是申请缓交的,也不属于不按时缴纳,不按时缴纳,不管是社保部门或是税务部门都会定期催缴,这方面的制度或是法规是比较完整的,正常经营的单位,只要没有比较特殊的情况一般是不会随意拖欠的。一旦拖欠社保费用缴纳的事实存在,就属于不按时缴纳。

对于足额缴纳,这个定义比较难以界定。第一种界定是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只有当本人的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才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凡是没有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社保的,就会认定为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这是比较正常的界定方式。

第二种情况,就像以前我们单位的做法,就是全公司都是按照当地社保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由于当时养老、医疗都还没有分家,所有的社保种类和住房公积金都是按同一个缴费基数缴纳。但是这种缴费办法,在单位内部有的是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方案,职工也不懂社保政策,大家都认为每月少扣一点社保费比较好,还可以增加每月的收入,而社保部门也同意了这种缴费方案。在当时大多数企业都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形下,能按照60%标准缴纳社保,这对社保部门的工作已经算是非常支持了,当地政府也会另眼相看。按照当时的政策,只要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社保,只要没有发生拖欠行为的,当地社保部门都会认定为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保。

从2019年以后,随着国家税务体制的改革,对于养老保险的缴费要求更加完善,更加规范,基本上都会要求按照足额缴纳的第一种方式来定义,也就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才算足额缴纳。自从社保费用归税务部门征收以后,很多地方还是缴费基数的核定由社保部门负责,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那么如果单位不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来缴纳应该怎么办呢?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社保行政部门或是征收部门,首先要责成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当然这个操作模式主要是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总额来执行的。

至于单位没有按照员工本人的实际工资来缴纳社保费用的,我个人的意见有两个渠道可以维权,一是要找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看看用人单位是什么态度,当然要找单位最好多联络几位同事一起才有力量。如果单位同意最好,不同意再采用第二套方案;第二套方案就是分别向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进行补缴或是缴纳社保费;第三套方案就是申请劳动仲裁,最好是在职期间申请劳动仲裁才不会受到时效性的影响。如果像我们这种已经退休了的,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就过了时效性,没有必胜的机会。

综上所述,单纯以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为理由要求补偿可能得到支持的机会比较渺茫,但如果是要求补足原来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差额部分这还是有机会的,只要向社保部门、税务部门举报或是投诉,基本上就可以达成目标。


公司没足额缴纳员工社保相关费用,这与偷税漏税没什么两样!国家应立法追责!!!单靠员工个人投诉真的效果甚微!!!


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找相关处室可以维权。


大多数人答错了。企业的劳资纠纷,第一时间,应该找企业注册地所属的劳动局或街道办的劳资管理科。他们接到投诉,一般会来员工就职单位核实情况的。企业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要求N十1赔偿。并不是大多人说的,找社保局或税务局。

大概流程如下:

【1】电话投诉到劳动局

【2】受理后上交证据劳动局 员工每月工资条及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社保缴交明细清单等(他们会列个清单给你)

【3】劳动局下企业核实

【4】事实成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5】执行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

能力强的,懂流程的自己去弄,不太懂的找律师全程代理即可。输的一方付律师费。

如果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点个赞吧[作揖]


单位是否为职工足额缴纳了社保,首先要明白,到底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职工的社保是以职工上一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扣缴的,也就是:

个人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 12

应该纳入工资总额的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费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我原来在单位管劳资时,每年发给职工一张“个人工资台账”表,表上共12个月,把应纳入工资总额的项目都列在上面,当月发工资后,职工根据工资条上发的工资逐一填到卡上,年底一汇总,即知道了自己一年挣了多少钱,也明白了下一年缴纳社会保险的平均工资数,个人签字后由劳资科统一收回,作为下一年每个人的缴费基数。

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职工自己申报的保险缴费基数具有法律效力,不至于时间长了不认可,引起纠纷。

单位是否少缴了保险,首先查看自己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对不对,其次看每月发工资时,扣缴的保险是多少钱,换算一下就知道对错。

例如: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按照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8%计算,应该:5000 0.08=400元,也就是说,每月发工资时,养老保险应该扣400元属于正常,

如何维权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单位给自己少缴纳了保险,要先和单位沟通协商,要求补齐欠缴的保险。

协商不成的可以拿着自己每年的工资明细、单位扣缴的保险清单,身份证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到属地劳动监察大队揭发检举。

上述部门都解决不的,可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现在虽然有很多公司仍然不缴纳社保,但也在逐步好转,很多企业也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了,但大多数都是不足额缴纳社保。那么因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偿吗?

实际上未足额缴纳社保和完全未缴纳社保是两回事。完全未缴纳社保,属于公司的责任,那么员工以此直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本上是会被支持的。

而未足额缴纳社保则不同,因为至少公司是缴纳了,只是未足额,那么这属于社保费用征缴上的问题,原则上公司有责任,社保部门也有责任。也就是说责任不能完全怪公司,因此员工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时候,必须要先发《限期要求要求公司足额补缴社保的通知书》,一般是限期一个月,如果公司超过一个月,还没为公司足额补缴齐社保差额部分,那么可以再次向公司发送《因为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这种情况下,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另外,如果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那要去社保部门(有的地方已经是税务部门了),劳动仲裁部门是不管社保补缴的。

因此,您说的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想要补偿金那么是要通过劳动仲裁,如果是要补缴社保,那么去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但一定要注意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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