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殿英掘陵盗墓,中国政府没定罪,那么今天判刑应该定什么罪?

大军阀孙殿英由于军费不足,搞起了”摸金校尉”的买卖,在1928年7月7日这天,叮咣一顿炸药祭拜清东陵,之后就把慈禧和乾隆的陵墓给”大扫除”一番。这掘陵盗墓在任何朝代都是严重违法,杀头的罪,破坏皇陵更是罪上加罪,而孙殿英为啥没有事呢?今天就来咱们来唠一唠,这孙殿英到底该当何罪?!

慈禧太后生前生活就奢侈,每天花费大概4万两白银,相当于现在600万人民币,一天五顿饭,一顿饭100多道菜打底。北洋水师一年的军费是180万两白银,慈禧从军费里拨出3000万两给自己修颐和园,期间更是给自己搜罗了无数珍宝。光她脑袋顶上那颗珠子,就价值1000万两白银,这都赶上北洋水师五六年军费了。其他的奇珍异宝更是不计其数。在民国那个动荡的年代,谁能不心动?孙殿英这小子也是胆儿够大的,他以军事演习为幌子进驻清东陵,一顿炸药就把老佛爷的陵墓给炸开花了。他命令手下士兵一顿乱砍,把老佛爷的金丝楠木棺材劈开,里边的玉白菜,翡翠西瓜,头顶的大珍珠,嘴里的夜明珠,以及我所有珍宝,几十大箱全被搬空。慈禧老佛爷的嘴被撕烂了,因为她嘴里有一颗价值连城的夜明珠,目前价值八亿人民币。

由于慈禧身上的衣服也是镶嵌着无数珍宝,孙殿英命人把慈禧浑身上下扒了个精光,最后还是比较仁义,留了一条内裤给慈禧。不过手下士兵就比较粗心大意了,把慈禧从棺材里拖出来之后就没有放回去,扔在了一边儿,据说后来满清的遗老遗少进去修缮陵墓的时候,慈禧尸体上都长满了白毛,像是扎实了一样,很多也是小说把这事写成了灵异事件,当然这也给《盗墓笔记》系列小说提供了不少灵感。

还有网友传言,说有人对慈禧的尸体进行了奸污,这就绝对不可能了,慈禧长得也不是特别美丽,死的时候73岁,而且20年尸体都腐烂透了,这谁能下得去那啥。所以请各位网友就不要侮辱慈禧老佛爷了。

挖完了慈禧的定东陵之后,孙殿英顺便也把乾隆老爷子的裕陵给挖了。当时溥仪听说之后去了,差点没“噶”过去,一天之内两个祖坟被挖,确实有点难受啊。溥仪说不杀孙殿英誓不为人,一怒之下创作一幅名画,名为“斩杀孙殿英”,我没有什么艺术细胞,各位网友鉴赏一下,看看这幅画怎么样?能不能值100块钱?

溥仪画作

话说回来,民国时候国家比较动乱,即使有法律好像也没什么效力,毕竟蒋介石政府也是非常腐败,四大家族只认钱,孙殿英用盗来的宝贝上下一顿打点,最终也就不了了之了。后来1930年的时候,孙殿英还带领他的部队,就是用这笔盗来的钱,装备的军火在赤峰抵御日寇的进攻,也算是为抗日做过贡献。虽然后来孙殿英投降了日本人,由于有过抗日的功绩,解放后中国政府对他也很优待,对他盗墓的事情也没有追责,最后孙殿英由于毒瘾发作而病死,也算是善终吧。

那如果按照今天的法律应该给孙殿英定什么罪呢?首先我们今天的法律没有“盗墓罪”的,刑法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况严重的甚至可以判无期徒刑。

这里我们就要看慈禧的墓是否符上述刑法规定的范围。慈禧是1908年下葬的,只有20年的时间,当时算不上古墓葬,她的陵墓具有什么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吗?我不是专家,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慈禧的陵墓向大家开放参观,我肯定我不会去,就算去的话,也是跟看秦桧的心态是一样的,给他俩嘴巴子。所以这个罪名是否成立,我无法判断。

秦桧

那是否属于偷盗罪呢?这些财产本身就是老百姓身上搜刮的,本来就应该用于国防的军费被慈禧一个人霸占带到地下。而孙殿英把这些宝贝换成了军火,部分用于当时的抗日,发挥的价值自然要比长埋地下要大得多。咱就说心里话,多打死一个鬼子,也比给慈禧陪葬意义更大。所以就算偷盗罪成立,相信有很多人也并不认可,法官也会轻判。

那么我们再来看一看以侮辱尸体罪来定罪是否合适?

孙殿英他们当时主观为了拿走珠宝,客观行为上对慈禧尸体造成了破坏,前面咱们说了,扒光只剩一条内裤,扔到一边水里泡着。从法律上来,已经构成侮辱尸体罪。刑法302条规定,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应该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这就是铁一般的事实了,没法抵赖,这么严重的行为,至少应该判孙殿英6个月有期徒刑。而且他给溥仪造成了那么大的精神伤害,至少还应该补偿给溥仪精神损失费500元钱。毕竟有位网友的泰迪犬被人家的杜高犬咬死了,还赔偿了5000元钱精神损失费呢。不赔溥仪500块钱,绝对是不合理的。

最后,针对孙殿英这种巨掘陵盗墓的行为,我们一定要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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