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鼠头鸭脖”涉事企业及责任人被罚706.21万元

央广网北京12月15日消息(记者 邵蓝洁)根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布,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高处罚〔2023〕1014)显示,当事人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食堂(以下简称”第一食堂”),多次出现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情况,且经网络传播,造成大量转载与评论,引起社会舆情,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建议给予从重处罚行政处罚。

经调查,2023年6月1日,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占某在第一食堂“美卡香卤”档口所点饭菜中吃出疑似鼠头的异物;6月8日,学生何某在第一食堂“美食美刻”快餐窗口购买的空心菜中发现一条青虫;6月13日,学生谭某在第一食堂“老上海馄饨铺”购买的拌粉内发现一只黑色的臭虫。经网络传播,造成大量转载与评论,引起社会舆情,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并决定对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5.5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325.5元,上缴国库。

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秋林、食品安全总监陶仁勇、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一楼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易前方等三人均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朱秋林、陶仁勇、易前方作为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未依法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对经营的食堂多次出现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朱秋林、陶仁勇、易前方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1.对朱秋林处以2022年度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84427.42元的10倍罚款,即人民币2844274.2元,上缴国库;2.对陶仁勇处以2022年度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31580.98元的8倍罚款,即人民币1852647.84元,上缴国库;3.对易前方处以2022年度从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51540.4元的9倍罚款,即人民币2263863.6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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