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下月起全面禁用生鲜灯!

(来源:延安食品药品监管)

在档口买肉、买水果

挑选的时候看着很好

回家一看却发现并不“养眼”

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

这是因为档口悬挂了

使用特殊光源的照明灯

俗称“生鲜灯”

△生鲜灯照射下的猪肉(左)和未被照射的猪肉(右)

“生鲜灯”本质上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但是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在此,提醒

全市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请自觉遵守规定

不得使用“生鲜灯”

不得使用“生鲜灯”

不得使用“生鲜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温馨提醒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全市商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应立即更换。如果12月1日后仍然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有可能面临警告或罚款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处罚。

转自:莆田市场监管 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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