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律师事务所|住房公积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小明和小红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就在二人离婚一段时间之后,小红无意间发现小明的单位提供五险一金的福利,而二人财产分割时,由于小明一直强调公司只有五险,没有一金,住房公积金未能分割。

之后小红找到了小明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但是小明却以住房公积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分割,小红在多次要求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那么,住房公积金算得上夫妻共同财产吗?再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以进行分割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这个“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至少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时双方在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该取得的公积金毫无疑问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结合双方离婚时互相给付的实际情况,最后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折价款给付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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