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万里宏
孙某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被害人起诉时发现,车主是丁某,遂将二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2万余元。近日,平谷法院判决,丁某出租车辆时,未依法核查确认对方是否取得合法驾驶资格,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1年1月9日20时20分许,孙某无证驾驶车辆逆行,与秦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秦某车辆左前部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秦某无责。因此事故,孙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秦某决定起诉,得知肇事车辆车主是丁某,遂将孙某、丁某一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丁某称,车辆是自己于2020年8月11日购买的,10月份,便和孙某签订《个人租车协议书》,约定孙某租赁上述车辆,租赁期限到2020年11月15日止。但租赁期限届满后,孙某未将该车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是事故主要责任;丁某在将车辆出租给孙某时,未依法核查确认其已经取得了合法的驾驶资格,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孙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丁某负30%的赔偿责任,判令孙某赔偿秦某86000余元,丁某赔偿孙某3万4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