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和“溥仪”因为眼镜商标问题吵起来了?

溥仪作为是雍正的晜孙,本来是就是爷爷和孙子的关系。尽管历史上双方没有相遇,却想不到在如今的2023年用另类的方式较量了起来。

近日,一起由香港眼镜品牌“溥仪眼镜”起诉武汉眼镜品牌“雍正眼镜”的商标侵权案引发关注。

2022年6月,在武汉市发现两家“雍正眼镜”店,与其经营的“溥仪眼镜”店直线距离仅四公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经研判,二者标识中文部分“溥仪眼镜”与“雍正眼镜”虽然从“音、形、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整体考虑到“溥仪眼镜”的知名度及“雍正眼镜”攀附、模仿的恶意等因素,“雍正眼镜”的使用已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溥仪眼镜”向“雍正眼镜”提出了商标侵权的诉讼。

海淀区法院指出: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雍正与溥仪同为清代帝王,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

考虑到涉案商标在眼镜行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并进行合理避让。

但二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中使用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被诉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属于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侵害中雅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的可能性极大。

最终法院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与申请人“溥仪眼镜”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如何初步判定商标是否侵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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