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淘宝上买到自己的盗版书,平台判定“不退货不能退款”

原版本(左)与陈先手购买的盗版书(右)对比。受访者供图

近日,福州市民陈先生通过淘宝网购买他自己14年前出版的图书,没想到收到的竟是盗版书。当他向淘宝平台投诉要求退款时,平台却判定“不退货不能退款”。

陈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7月8日在淘宝网商家“壮壮书屋”(商家营业执照显示“公司名称:湖南省凤凰县亮亮百货店”)付款44元购买两本《大眼看美国》,“这是我2009年通过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想回购送给朋友”。

3天后,他收到从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寄来的两本书,打开一看,“封面封底字迹模糊,明显是盗版书。”

聊天截图显示,陈先生联系商家交涉,对方承认“书是影印版的,适合自己阅读,没有收藏价值”,商家答应可以作退货退款处理,并留下了辽宁省营口市的退货地址。

“盗版书等同于假货,应该留下作为证据,岂能退回商家继续销售?”于是,陈先生通过淘宝平台投诉,并上传盗版书和原版书的不同封面图以及和商家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求平台督促商家退款并依法赔偿。

澎湃新闻注意到,7月15日,淘宝平台对此纠纷作出评判:“针对订单反馈的售后问题,经平台核实,买家提供(单号、退货快递面单)错误或未在退货期内退货,无法支持买家退款售后申请。”

当天,陈先生发起了退款申诉。7月15日,平台答复:“您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成立并完结。”

随后,澎湃新闻联系上商家马先生。他称,针对此事件已和淘宝平台及作者反馈,“我现在已经不卖了,我改行了”。

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黄舟雄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陈先生说,他要求淘宝平台公开道歉,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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