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时得知自己已买有房子并多了一个老婆,购房名额已被占用

湖南,长沙。刘先生买房时发现自己名下已有一套房子,还莫名多了一个老婆,这让他惊讶不已,可现在房子在哪,那个老婆又在哪?他直呼:我见都没见过!

刘先生和媳妇两人一直以来都想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小窝,他们近来也关注着一些新开的楼盘,只要有机会就会去看看,希望找到合适的房子。

事发当天,刘先生和媳妇来到一个新小区,左挑右选觉得有一套还不错,就决定买下来,他们在卖房小姐的热情帮助下,很快办好了手续,并交了首付。

过了几天,两人继续完成后面的流程,当面签通过后,进行网签的时候却怎么也过不了,后来刘先生被告知他名下已经有了一套房子。

刘先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自己还没买房,谁这么好心帮自己买了一套呢?有人觉得自己名下有个房子那真是太开心了,就不用买了,可是房子在哪里呢,刘先生表示他什么也没见着。

更让他不知所措的是,因为长沙限制一人买一套房,表明他已经用掉了买房的资格,再无法买房子了。

但是现在他已经交了首付,新房卡在半路上怎么办?他急得团团转,为了查清楚原因,刘先生只好来到当地不动产中心查询,却被告知,他在去年已和一位欧阳女士以夫妻名义买了房子。

这让刘先生大吃一惊,房子没见着,没想到自己还莫名多了一个老婆,他表示自己已有妻子并合法结婚,这凭空出现的房子和妻子究竟从哪里而来?

刘先生大为不解,他并不认识这位欧阳女士,她是怎么弄到自己的资料以他的名义一起买的房?她又在哪呢?

无奈之下,他只好求助于调解员,他们一起来到欧阳女士买房的卖楼处想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对方听到此事直截了当地说,因为这里是新小区,也都是新业主,很多信息不完善,所以他们查不到任何信息,刘先生一听这话就觉得他们是找借口推脱,不想为此事负责。

当刘先生质问对方卖房的时候人家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他们为何不辨别真假就给办了呢,对方被怼得哑口无言,只表示会把这件事反映上去。

对方又辩解称,资料都是客人自己带过来的,他们没办法查询真假,还说如果客人将整套资料拿去提交,备案都通过了的话,他们也没办法核验欧阳女士给过来的资料,他们更不会去怀疑人家的真伪。

刘先生一听气不打一处来,他说他根本不认识这位欧阳女士,她从哪里搞到他的资料来买房呢,刘先生深知事情不会这么简单,他认为这明显是对方推卸责任,他们为了多卖一套房真是什么事情都做得出来。

刘先生通过查询并联系到这位欧阳女士,她说她也是整个懵圈的状态,也搞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原因,刚刚卖房的人才跟她说起这回事,她表示对于此事她也不知情,所有的买房事宜都是他们帮忙处理的。

她还透露给刘先生,因为刘先生正好是本地人,而她不是,她又想买这里的房子,于是卖房的说可以帮她搞定这些,都是对方全权操作。

1、事发后,有人调侃,有人帮刘先生买房子,真是发财了啊,房证上有自己的名字吗,有的话就去把房子要回来,或者直接住进去,若不给住就跟欧阳女士离婚,平分这套房子。

也有人说,感觉这个事跟欧阳女士关系不大,问题出在卖楼处,卖房的人为了卖房子搞的小动作,他们双方都是受害者,卖房人造假和盗用他人身份是违法的。

2、从法律上来讲,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首先,在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人利用他人身份办理买房资格,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14条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简而言之,刘先生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若不经允许的情况下,别人盗用或假冒他,侵害了他的姓名权。

若真如欧阳女士所说的她也不知情,售楼处私自使用刘先生的身份买房,对刘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卖房人为了卖房而私自利用刘先生的身份把他的买房资质用掉了,导致刘先生现在无法再买房,他有权对已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具体到本事件中,对方需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帮助刘先生尽快恢复其买房资格并赔偿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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