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律师事务所|十斤小龙虾出锅仅五斤?缺斤短两的商家怎么罚?

近日,在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到店购买10斤小龙虾,但是上菜后经过称重仅仅5斤2两,巨幅的缩水引来了消费者的不满,并立刻报警投诉。

然而,商家那边却给出了不同的理由:一说是因为工作人员错把铁盘一并称了,再说并没有缺斤短两的现象出现,自家的小龙虾就是一斤出七两。

面对自己称重的事实和商家的狡辩,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缺斤短两的行为斗争呢?商家如果真的存在缺斤短两,又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五洲律师事务所|十斤小龙虾出锅仅五斤?缺斤短两的商家怎么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因此,消费者可以就缺斤短两的情况保留证据与经营商户协商,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可以第一时间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要求商家退款、退货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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