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同时被杀害,孤女百万遗产遭舅舅私自处置被判返还,舅舅不服上诉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已成年的小玲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自己的亲舅舅,为的是拿回属于自己的百万遗产。2020年,小玲的父母被害身亡,年仅15岁的小玲被安置在了自己的亲舅舅家。自此,舅舅成了小玲的监护人。

但是,这三年中,政府发给属于小玲的2200元孤儿救助金,舅舅并未告知小玲。与此同时,小玲的舅舅以及舅舅的前妻利用小玲父母留给小玲的房子做抵押,借款共103万元。借款所得并未告知小玲,也未用于小玲的生活。本文将结合案件情况进行法律分析。

【律师说法】

1、舅舅私自处置房子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本案中舅舅作为外甥女小玲的监护人需要慎重保管和处理小玲已离世的父母留给她的财产以及孤儿救济金,但小玲舅舅却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并未征询小玲的真实意愿,私自处置被监护人小玲继承的房产,侵害了小玲的合法权益,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小玲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小玲舅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遇到监护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以下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向其他成年亲属寻求帮助;

(2)寻求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机关的帮助;

(3)寻求当地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3、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

案件中,舅舅作为小玲的监护人本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而舅舅却私自处置小玲的遗产,所得款项既未告知小玲,也未用于小玲的生活,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小玲的财产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中“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则构成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监护人赔偿给小玲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舅舅作为小玲的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小玲的财产,但小玲的房产于2020年12月被其舅舅过户给了前妻,其前妻先后于2021年2月、4月将该房产进行了两次抵押,共借款103万,他们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小玲的合法权益。小玲在检察院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支持下,向舅舅及其前妻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返还房款,一审判决小玲的舅舅与其前妻共同返还房屋价值130万元。

因此,从本案中我们应当知道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享有的是管理权而非所有权。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监护人擅自出售被监护人名下房产,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被监护人有权请求监护人赔偿损失。

【小律提醒】

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应当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和尊重除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

父母同时被杀害,孤女百万遗产遭舅舅私自处置被判返还,舅舅不服上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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