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的律师吴丹红!到底是谁坑惨了他?网友:同行是冤家
劳荣枝案,真是一波三折。
近日,在劳荣枝案等待最高院死刑复核的节骨眼上,她的刑辩律师吴丹红突然被江西省高院举报到北京市司法局。
江西高院举报吴丹红违反两项规定:
一是,吴丹红在担任劳荣枝辩护律师期间,通过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发表了多篇文章,“涉嫌违规炒作案。”
二是,吴丹红在二审法庭上,发表了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
江西高院举报的这两项违规内容,涉嫌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实行)》。
需要说明的是,哪怕是罪大恶极、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获得律师为他(她)辩护的权利。
毫无疑问,劳荣枝当然也有这个权利。
还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
这条法律规定,敲黑板,划重点:
一是,哪怕是吴丹红在法庭上随意提出辩护意见也不应该受到法律的。
二是,江西高院举报吴丹红违规的第二条内容,正是法律中规定“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时,不能恶意诽谤他人。”
好了,接下来我们就围绕吴丹红涉嫌违规的两条内容讨论即可。
吴丹红有没有“违规炒作案件”呢?
面对江西高院的两项举报内容,吴丹红的头条号“吴老丝”发文否认。
他不仅是否认,而且剑锋所指,直接把矛头指向了“公、检、法”三个法律机关和无数网络自媒体。
他表示,“公安发警情通报说她是女魔头,公诉人(检方)说她假装白莲花,法院把劳案当成政绩宣传……”
从吴丹红文中措辞的语气看,他自感非常冤枉,但又给举报方留下了退路。
因为,他在文中说“怎么最终却是某省高院投诉我炒作了?”
他用了“某省”,而不是江西高院。
看来,吴丹红不想直接“撕破脸。”
但是,吴丹红可能忘了,互联网是有永久记忆的。
他在未担任劳荣枝的刑辩律师之前,也就是警察在年抓获劳荣枝之后,
当警方的通报中出现了“女魔头”的字眼时,他吴丹红也说过她是“女魔头。”
他曾经说过,“逃亡20年的女魔头,背负多条人命的杀人犯?
作为刑辩律师,我知道人性之黑暗……现在终于可以告慰那些,因他们而失去生命的无辜者了。”
是的,在吴丹红眼里,警方不能在通报中用加了引号的“女魔头”,
但是他吴丹红作为一个律师,就可以在劳荣枝没有被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直接称呼劳荣枝是女魔头。
这“双标”玩的,堪比美丽国。
当吴丹红摇身一变,成为劳荣枝的刑辩律师之后,他突然就选择性忘记了曾经说过的话,“现在终于可以告慰那些…”
他也不说劳荣枝是女魔头了,反而说“劳荣枝足够冤”“判决劳荣枝死刑,违背司法伦理,违反人类道德”……
吴丹红对劳荣枝,从“女魔头”到说她足够冤只相差了一张“委托书”的距离。
或许有人会说,你老许就说吴丹红有没有“炒作案件”的事就行,干嘛说他对劳荣枝称呼的前后变化呢?
说实话,老许是想让读者们看一看,吴丹红作为一个律师是如何“变脸”的。
至于吴丹红有没有炒作案件,还真是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去界定,因为每个人对“炒作”二字的认知水平相差巨大。
那么,什么是炒作案件呢?
“是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网络上毫无根据地指责司法机关,
对案件反复发表毫无根据的言论,泄露尚未结案且处于保密阶段的案件信息。”
当然,仅仅是在网上发表一般性评论,指出司法机关明显的违法之处,
这是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也是公民实施网络监督的权利。
根据“炒作案件”的定义,我们可以看看吴丹红的言行是否构成违规。
在二审宣判前,有网友称吴丹红和成都律师徐华连麦4个小时交流案情。
而吴丹红发布信息只承认连线10分钟。
就按照他说的10分钟,他却向徐华律师透露了以下审判信息:
一是,只要劳荣枝什么都不说,案子就办不了;
二是,别人给她陷阱她就往里跳,弄个圈套她就往里钻;
三是,办案人员审讯劳荣枝的细节;
四是,办案人员给劳荣枝冠以女魔头和傻白甜的称呼;
五是,劳荣枝情商智商如何如何;
六是,合肥案,殷某死亡的鉴定时间,劳荣枝买冰箱的行为,殷某所写纸条上有劳荣枝写的字;
七是,劳荣枝不清楚法援律师和刑辩律师的区别。
这些内容,统统被徐华披露在了网上,老许怀疑她只是想吸引一波流量而已。
关于吴丹红向徐华传出的这部分审判内容是否构成“炒作案件”,那么就让万能的网友自己去评价吧。
老许认为,吴丹红的行为就是在炒作,哪怕是他只告诉了徐华一个人。
毕竟,上述案件的部分细节在劳荣枝案没有结案以前就属于秘密,根本不适宜放到网上供广大网民讨论来讨论去。
可以说,劳荣枝案的舆情此起彼伏,吴丹红泄露的信息,就是一股暗流涌动的源头性推波助澜。
还有(下图),吴丹红在二审中为劳荣枝的辩护意见书也充斥在网上。
别忘了,劳案还没有最终定论,他就利用自己的辩护意见书“绑架舆论”,甚至是诱导网友攻击司法机关审判不公。
但是,吴丹红却狡辩称,“辩护意见,只是私下向个别律界同行探讨过初稿,并要求不得外传……”
这是什么意思?言外之意是,他吴丹红的辩护意见书,大量地充斥在网上“带节奏”的问题不是他造成的。
而是那个“律界同行”泄露,跟他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真是诡辩之至!
当真如此,就请吴大律师公布这位“同行”姓字名谁,或者直接向律师协会举报对方的泄露“侵权”行为就行了。
否则,吴丹红嘴里的“同行”就是无中生有,欲盖弥彰而已。
当然,这位“同行”,大概率也是徐华律师,因为她嘴里“跑火车”的本事可是惊天地,泣鬼神的。
她对劳荣枝案的评价,是语不惊人死不休的一句语惊四海的话:
“劳荣枝案的判决结果,是自秦始皇以来最大的冤案。她比窦娥还冤!”
看到她的逆天言论,如果不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了“信口开河”“大放厥词”的成语,老许还真是感觉到无语和词穷。
吴丹红有没有恶意诽谤、诋毁办案机关的言论呢
江西高院举报吴丹红的第二项违规,是说他“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
由于江西高院二审属于不公开审理,因此我们无获取吴丹红在法庭上,到底是那些具体的辩护言论涉嫌诋毁办案机关。
不过,从网上的信息看,吴丹红疑似说过这些涉嫌诋毁的话:
一是,他说“一审法援律师和法官合起伙来给劳荣枝挖坑”;
二是,他说“办案民警对劳荣枝诱供,给她设圈套、挖陷阱”
三是,他说“办案人员给劳荣枝洗脑。”
这些言论,吴丹红在和徐华连麦时也披露过,并且直播间有2000多人在线见证。
老许认为,这些言论就是在诽谤办案民警、诋毁法援律师和法官。
原因是,吴丹红凭什么说办案民警给劳荣枝挖陷阱、诱供、洗脑呢?
既然是律师,那么说话要有证据。
如果没证据,那就是诽谤、诋毁无疑。
因为“挖坑”“洗脑”“诱供”总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否则就是信口开河。
如果查实,吴丹红会受什么处罚
有一部分网友说,像吴丹红这样的无良律师、讼棍,就应该清除出律师队伍。
但是很失望,根据行业规定,哪怕是江西高院举报的两项内容都实。
那么北京律师协会对于吴丹红的处罚,也只能在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四种处罚中选一项。
当然,在作出处分之前,吴丹红有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管结果如何,江西高院通过正常渠道举报吴丹红律师的做法,都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意义。
老许锐评,个观点:
1、如果吴丹红被律协查实并处罚,那么最终“坑”他的人就是徐华无疑;
2、吴丹红大慨率会被律协查实并处罚;
3、不论劳荣枝最后是生是死,吴丹红都彻底“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