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炳添再诉新东方侵权,这次能否胜诉呢??小包拯为您分析

事件回顾对常在网上冲浪的人来说“苏炳添”和“新东方”并不陌生。一个是中国商业价值相当高的田径运动员,一个是转战直播行业凭借东方甄选再度爆火的知名教培品牌,二者在彼此的赛道上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不过近日二者却因为一件诉讼案登上了热搜…

事件回顾

对常在网上冲浪的人来说“苏炳添”和“新东方”并不陌生。一个是中国商业价值相当高的田径运动员,一个是转战直播行业凭借东方甄选再度爆火的知名教培品牌,二者在彼此的赛道上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不过近日二者却因为一件诉讼案登上了热搜。

苏炳添再诉新东方侵权,这次能否胜诉呢??小包拯为您分析

据新闻晨报的消息来看,10月8日天眼查App显示,新东方关联公司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案件开庭公告,原告为苏炳添,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该案将于10月27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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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人意外的是,这不是苏炳添第一次起诉新东方的关联公司。今年8月,苏炳添曾起诉南京鼓楼新东方进修学校,案由同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因涉及苏炳添与新东方,此事一出,立马引爆了网友们对该事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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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包拯分析

在此次事件中。我们可以先了解到网络侵权责任的定义:

关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类型,我国《民法典》一百一十条早有规定:

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此类民事行为引起的纠纷即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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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介绍:

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此类民事行为引起的纠纷即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苏炳添再诉新东方侵权,这次能否胜诉呢??小包拯为您分析

从上述法条来看,如果新东方的关联公司真的以网络工具等手段对苏炳添的民事权利造成了损害,那苏炳添发起对新东方的诉讼大概率会胜诉。

那在网络侵权事件中,担责方需要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呢?

我国《民法典》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十余条。以比较常见的姓名权、肖像权侵权事件来看,担责方的判决结果一般是停止迫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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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案例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案件的开庭地点不在传统法院而是在互联网法院。

我国《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第 二条有说明: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相关权利。

苏炳添再诉新东方侵权,这次能否胜诉呢??小包拯为您分析

对一般民事诉讼来说,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通常是被告人所在地。因为新东方迅程网络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所以本次案件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比较合理。

小包拯有话说

本次案例属于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网络侵权事件,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的交流和传递也越发频繁便捷,个人权利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也在加大。

有人觉得苏炳添作为正面的公众人物,对形象也比较好的新东方关联公司多次起诉有点格局太小了。但对于影响力较大的公众人物来说,一旦他们的权利被他人破坏侵犯,其造成的恶劣影响也远超普通人。因此身为公众人物,积极为自己维权也是一种爱惜羽毛的表现。

苏炳添再诉新东方侵权,这次能否胜诉呢??小包拯为您分析

对我们普通人来说,遭遇网络侵权的情况会比较少。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任由这种情况发生。当确定对方的侵权事实时,我们可以及时与对方交涉解决;如果对方没有进行处理,我们可以保留证据然后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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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听上去离我们很远,但实际上是与我们是息息相关的,要注意防范哦。关于网络侵权小伙伴们还有什么问题呢?欢迎在评论区一起讨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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