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122斤硬币付执行款被罚5000,应成为判例
湖南长沙一女子遭无故开除后,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该女子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万元。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家公司为刁难申请执行人,竟将应支付的1万元案款兑换成122斤重的硬币。法院认为,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应予惩处。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罚款五千元。
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是恶意,让员工去多家银行换硬币,然后故意为难这名女士。这样的行为其实是害人又害己,不但加大了对方的工作量,也加大了自己的工作量,还让银行付出了双倍的工作量。做这种事的人,本质上就是“缺德鬼”,是“坏种”。
就该案的处理结果看,可以说这个法官不糊涂,且非常有正义感,而且因为对法律条款有着非常好的把握能力。以”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为由,对被执行人的恶意行为实施处罚,是完全正确的,不但体现出法律的尊严,更体现出法律的导向。
此前我关注的两个案例都发生在广西,也处理得非常好。
广西南宁租客龚某因拖欠租金被房东韦女士诉至法院。经调解,龚某表示愿意支付6000元租金,随后竟扛80多斤硬币到庭前调解现场。韦女士当场拒收。法官告诫龚某,若拒不变更债务履行方式,法院可对其采取司法惩戒措施,最终龚某接受训诫,变更了履行方式。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前员工朱某被公司拖欠工资并辞退,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朱某支付3万余元,叶某望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心存不满,拿着装有2万多元硬币的麻袋称要清偿执行款。针对叶某望的行为,海城区法院决定对某汽车服务公司罚款5万元。
对于此类恶意行为,过去一些法院不受理,导致受害人只能接受这种羞辱。我列举了关注过的几个案例,并集中在这里展示,就是希望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够成为判例,让那些“坏心眼”的企业主不要再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