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玩“碰瓷”游戏,将同学撞骨折,治疗费10万元,法院这样判

孩子天性好动,喜欢打闹,在校园内发生磕磕碰碰,是常有的事。一般的皮外伤,孩子们不放在心上,家长也不太计较。可一旦造成了较严重的伤害,就会涉及到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

孩子在校园内打闹受伤,到底该谁担责呢?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很多家长对此知之甚少,老师们也不是特别清楚。下面咱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21年1月8日,上午大课间,韶山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龙等6名同学,在教室走廊玩“碰瓷”游戏,小勇同学靠墙站在一边观看他们玩耍。游戏过程中,小龙等6人不慎将小勇撞倒,导致小勇右股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班主任打电话通知小勇的父亲来到学校,两人一起将小勇抬到了教师办公室。然后,小龙等几个孩子的家长也接到通知来了学校。小勇被送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5天。

小勇出院后,其家长找学校协商,要求6名同学和学校共同承担104940.14元医药费和伙食补助等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勇的家长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6名被告是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8周岁未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6名被告在大课间玩游戏,导致原告受伤,虽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是6人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共同产生的,因此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他们的监护人(家长)共同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韶山某学校虽然制定了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但不能举证其已将制度执行到位,因此判定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小龙等6名学生的代理人平均分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小勇的损失104940元。

看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很多老师表示不理解。小龙等6名同学分担赔偿责任在情理之中,为什么学校也要担责呢?

如果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中存在过错,或者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显然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本案中,学校完全不存在上述过错,这种情况下,仅以学校无法举证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判决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情理上说不过去。

实践中,学校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只能尽量缩短学生课间活动的时间,有些做得极端的甚至规定,课间学生除了上厕所外不允许出教室。

为了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很多学校在“留痕”上做足了工夫:安全管理制度上墙、上会,定期组织学习,学习必有会议记录和视频录像。每学期开学,会给家长发放校内外安全责任书,让家长签字后交回执,统一归档。开安全班会课要有课件、有备课记录,还要现场拍照统一交政教处留存。

这些都是表面工夫,徒然增加老师们的工作量,无论学生还是家长,都没有入脑入心,很难说有多少实际作用。但对学校来说意义非凡,一旦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就能以此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如果学校能够提供以上与校园安全教育相关的视频、图片及文字档案材料,是否就可以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这样,这条法律规定只会引导学校越来越“务虚”,将精力都放在表面工作上,而不是真正将校园安全工作做实做细。或者变本加厉地限制学生的活动空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影响到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学生在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判定学校有没有责任,一是要看学校的硬件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该隐患是不是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二是要看学校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管理措施,如课间是否有老师巡查或值日;三是要看事故本身是否在风险范围之内。

什么叫事故在风险范围之内呢?举例来讲,孩子去早餐店吃一碗汤粉,烫到嘴了,或者吃得太急呛了气管,你不能以“未尽到告知和注意的义务”而追究早餐店老板的责任,吃任何食物都有被噎到的危险,这在正常的风险范围之内。

学生在校园内活动,不小心跌倒了,与同学发生肢体碰撞受了伤,都属于校园生活的正常风险。学校不是保险箱,无法为学生提供绝对的安全,不能保证学生在校园内万无一失。只要事故在风险范围之内,学校就不应该被追责。这是学校可以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前提。

本文内容及图片均整理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admin#jikehao.com删除。
(0)
极客号的头像极客号
上一篇 2022年 10月 17日
下一篇 2022年 10月 17日

相关推荐

合作联系:1152QQ0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