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初期的政治改革,从废除中书省和丞相,建立三司开始。在这些改革结束后,明太祖继续进行政治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督察院进行改革
元朝时期建立了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构。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太祖将御史台改为督察院,并加强了督察院的职权和机构。院的最高长官称为左右都御史,与中央六部并称为七卿。都御史的主要职责是弹劾百司,辨明是非和冤屈,凡是发现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均可以弹劾,以此作为皇帝行政判断的来源之一。
在都御史下边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分别设在各布政司,也就是每一布政司就为一道监察御史,共设置御史一百一十人,监察御史的职权主要是监察各级官员,可以露章面劾,也可以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攒运,印马,屯田。在当时,监察御史虽然仅是七品官员,和知县级别一样,但由于其权利很大,所以他们都可以钳制品级更高的官员。
二、大理寺
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是专门审理案件。明初设置大理寺,其最高长官大理寺卿。对于刑部、督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都需要将审理案卷和犯人移交大理寺,由大理寺复审,避免在审案过程中出现的冤屈,凡未经大理寺复审,不得执行判决。这样就可以让各司法部门互相牵制,不出现一家独大、一个部门独断专行的现象出现。大理寺在当时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
三、通政使司
洪武十年,明太祖设置通政使司,主要负责内外章疏、臣民密封申诉等事项。置有通政使一人。要求无论任何官署上奏折,都必须经过通政司,凡朝廷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通政使也参与讨论。通政使的权力居于七卿以下的最高位次。
四、锦衣卫和镇抚司
明太祖要求大臣必须绝对忠诚,不允许对他隐瞒或有所不满,因此经常采用特务手段监视下属。这样的监视行为一开始仅是派一些检校、佥事等类的官吏,这些官吏不能直接逮捕判刑,只能上报。
明朝建国前一年(公元1367年),设置拱卫司。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改为亲军都尉府。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太祖又改为锦衣卫。在锦衣卫下设置镇抚司,有监狱和法庭,从事侦查、逮捕、审案、判刑等全部获得,称为“诏狱”。 明太祖通过以上一系列中央和地方政治机构和制度改革,加强了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皇帝的权力相比之前达到了顶峰,成了真正的独裁者。